妇人小萱的公公与养父阿国(均化名)都是荣民,当年由小萱接送2人就医,因养父罹癌病并考量他独居,也无法与大陆亲人连联繫,须有人代为处理医疗事务等,因此在2007年办理收养。养父于2013年过世后,小萱遵照遗愿落叶归根,将骨灰带到大陆。由于本生父母年事已高,小萱因此诉请终止收养、回归本家。

法院审理,小萱表示,养父与公公是邻居也是好友,当年都是由她负责接送就医,后来就由养父阿国收养她为养女,她照顾到养父过世后,她为了完成养父的遗愿,就将骨灰带去大陆,交给养父的孙子立牌位并祭拜,至今已逾10年。

小萱指出,她去(2024)年7月也有去前往大陆祭拜,认为她已尽了该尽的义务,因此想终止收养关系;而且本生父母年事已高,并且都知道本件收养情事,但父母须有人接送就医等因素,因此她才会声请终止收养关系。

法官考量,小萱在养父死亡后,单独继承养父的遗产,依据遗产税免税证明书所记载,小萱在2013年间继承遗产项目,包含6笔土地、一笔建物、另有4笔金融机构存款、汽车1辆等,当年课税现值约为新臺币1240743元。

法官认,小萱是在36岁时与养父间,因为长期陪伴照顾,双方才会成立收养关系,当时的她应具备相当智识能力与人生歷练,充分认知收养关系成立后,法律关系的变动与应承担之权利义务。

而养父收养小萱的意愿与期待,包含让小萱得以养女身分继承遗产,自有延续收养关系直至死后,保留在台湾香火之意,养父用遗产照顾小萱的生活,相应的责任就是将部分遗产,用于照顾大陆孙子生活所需,若现阶段声请终止收养关系,恐违背养父生前收养意愿,对养父难谓无显失公平。

法官审酌,小萱虽主张本生父母年事已高,而另2名本生家庭的弟弟各自有家庭须照顾,需由她终止收养关系,回復本家照顾本生父母。法官肯定小萱在家族中,长期担任照顾者的辛劳,与本生父母年老时期待尽孝道之珍贵心意。

法官认为,小萱被养父阿国收养期间,小萱的本生家庭手足承担照料扶养父母之责长达17年,照顾上并无明显窒碍或不当,小萱并无必须回復与本家的法律关系,才能尽实际照顾陪伴之责,因此无其急迫性及必要性。日前依法宣判,小萱声请许可终止收养关系,显失公平,于法未合,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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