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化名)身为役龄男子,依法应接受徵兵检查,经区公所发函通知,应依照时间到指定医院接受徵兵检查,且承办人员也多次以简讯、电话通知阿国及其母亲相关事宜,但是阿国却无故不到,未按时前往医院接受徵兵检查,导致无法办理徵兵处理,案经市政府函送侦办。
法院审理,阿国对于矢口否认,他辩称,他并没有收到通知,也没人跟他说要去检查。法官调阅相关单位资料佐证,足认阿国所辩,显然是在事后卸责之词,不足採信,阿国所犯足堪认定。
法官考量,阿国明知他身为役龄男子,本来就有为徵兵处理、配合国家徵兵检查之义务,竟在收到通知之后,仍然未能完成徵兵检查,破坏兵役制度的公平性,对国家徵兵顺畅及兵役管理已生危害。
法官审酌,阿国在犯后仍是矢口否认犯行,态度难谓良好,并考量他的素行、犯罪动机、目的、手段,违反国家兵役制度之程度等。日前依法简易判决处刑,阿国犯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3条第3款之役龄男子意图避免徵兵处理而徵兵检查无故不到罪,处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罚金。
★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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