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姐年初继承取得原为母亲所有之房屋,但房屋税缴款书纳税义务人仍是母亲的名义。
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后,若遗有已登记建物,应至地政机关办理继承登记,如为没有所有权状的未保存登记房屋,则应该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变更房屋纳税义务人名义,才不会造成房屋税籍资料一直记载被继承人名字的情形。
该局进一步指出,未办理保存登记之建物更名程序为继承人向国税局申报遗产税后,检附遗产税缴清(或免税)证明书、继承系统表、遗产分割协议书(依民法第1141条规定平均继承者免附)、法院核准抛弃继承证明文件(若有继承人抛弃继承者)及继承人户籍等其他相关文件,并填妥房屋纳税义务人名义变更申请书,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税稽徵机关办理继承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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