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女子小萱与台湾男子阿国(均化名)在2001年结婚,婚后小萱入境来台与阿国同住,但是双方因个性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无法建立起夫妻情感,小萱因此在2005年底返回大陆,双方分居迄今19年无任何互动往来。小萱认为已无夫妻情份,因此向法院请求判准离婚。

法院审理,阿国经合法通知,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未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法官认,夫妻有民法第1052条第1项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民法第1052条第2项定有明文。

所谓「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是指婚姻是否已生破绽而无回復之希望,应依客观之标准进行认定,审认是否已达于倘处于同一境况,任何人均将丧失维持婚姻意欲之程度。

法官考量,双方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情谊,小萱虽曾入境台湾与阿国共同生活,但是彼此个性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建立起夫妻情感,小萱返回大陆后与阿国分居,迄今已逾19年,平日各过各的生活,对于彼此生活情况,既不瞭解也不关心,早已形同陌路。

法官审酌,双方已经毫无情感可言,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任何人处于小萱的状态,均无法期待与阿国继续共同生活,自得认为有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双方皆有责任。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请求判决离婚,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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