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23岁赖姓男子去(2024)年1月初前往某机车托运行牵车时,因对江姓女店员心生不满,公然以「肖查某」等语辱骂江女,江女愤而向警方报案提告。事后赖男虽辩解,只是以「肖查某」称呼店员,台中地院简易庭法官审理后,仍认为赖男以不雅文字辱骂江女使其感难堪,以公然侮辱罪处以罚金2000元。

据悉,赖男因恐吓案件判处拘役30日,获缓刑2年(自2023年9月28日起至今年9月27日止)。然而,赖男去年1月5日11时20分许前往某机车托运航领取托运机车时,见机车后照镜被收起,对江姓女店员心生不满,竟出言羞辱,公然以「肖查某」等语辱骂江女,江女愤而向台中市警局第六分局报案提告。

事后赖男虽坦承曾于店内辱骂江女「肖查某」,但对公然侮辱矢口否认,更辩称,在讯问时才知道江女姓名,事发时是以「肖查某」代称店员。不过除江女警询指诉外,还有现场照片录音等佐证,经查「肖查某」是「疯女人」的台语翻译,具蔑视、嘲讽女性意谓,足令人难堪、不快,属污蔑他人用语,加上赖男仅因主观情绪发泄所言,罪嫌可认定,检方依涉犯刑法公然侮辱罪嫌起诉。

台中地方法院简易庭法官审理认为,赖男对江女人身攻击纯属嘲讽、轻蔑等言论,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范围,属侵害告诉人名誉权行为。审酌赖男在多人共见共闻的机车托运行内,以不雅文字辱骂江女,不仅使江女感受难堪,亦缺乏尊重他人人格权的法治观念,实不可取,且犯后否认犯行,虽与江女调解却未履行等情,依涉犯公然侮辱罪处罚金2000元,如易服劳役,以1000元折算1日、可上诉。

★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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