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检署指控,前台北市副市长彭振声涉嫌配合威京集团给予京华城容积奖励20%,图利威京集团111亿7023万6000元,属于不法利益声请扣押鼎越开发公司所有的京华城土地,台北地院更二裁准,鼎越公司不服提起抗告,台湾高等法院将原裁定关于准予扣押第三人新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动产部分撤销,发回北院。

高院认为,原裁定依检察官之声请,准许扣押系争土地,但犯罪利得扣押之前提,须先予判断有无「犯罪所得」,而刑法所谓「犯罪所得」,系以实际所得者为限,苟无所得或尚未取得者,即无从为没收、追徵或以财产抵偿之谕知。

高院指出本案之不法利益应指容积奖励20%,并不是土地,则如何认系争土地为犯罪所得而为得没收之物得扣押?纵认系为保全追徵而扣押鼎越公司所有之系争土地,然原裁定扣押系争土地全部,是否有违比例原则?

又鼎越公司依约须完成「韧性城市贡献奖励」、「智慧城市贡献奖励」、「宜居城市贡献奖励」之要求后才能取得容积奖励,但鼎越公司是否已依约完成要求而取得容积奖励20%?如未取得,是否仍得准许为扣押?

再鼎越公司已向北市政府表示愿先暂缓20%奖励容积部分之工程,儘速办理变更设计,则系争大楼容积奖励是否仍能存在?以上原裁定未为妥适说明,鼎越公司提起抗告为有理由,故将原裁定撤销发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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