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男子阿贤(化名)明知少女小美(化名)年仅15岁,却在某天清晨开车载对方,并将车停在学校附近,两人在车内进行口交行为。不仅如此,阿贤还亲吻、拥抱小美,期间还要求小美传自拍不雅片。小美父亲后来发现女儿异状,气炸报警。法院最终依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判处阿贤有期徒刑4年4月。

判决指出,阿贤于2023年1月间认识当时年仅15岁的少女小美,两人相约见面。同年2月10日清晨6时许,阿贤开车载小美,并将车辆停放在小美就读的学校附近,在未违反小美意愿下,由小美口交。阿贤仍不满足,3天后在高雄某度假会馆内,有与小美发生猥亵行为1次。

阿贤还以通讯软体Messenger向小美表示想看性感照,于是小美在住处内,自行使用手机拍摄下体、裸身沐浴、自慰等不雅影片,陆续传送给阿贤观览。后来,小美父亲察觉女儿有异状,并发现一切,气得报警处理。

桥头地院审理,阿贤为满足一己私欲,无视少年之人格身心健全发展及性隐私,诱使小美自行拍摄性影像,甚而对小美为猥亵及性交行为,其动机实无可取;虽双方达成调解,但阿贤并未按调解条件履行;考量阿贤坦承全部犯行,最终依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猥亵、引诱少年制造猥亵行为之电子讯号等3罪,处有期徒刑4年4月。可上诉。

★《中时新闻网》关心您,尊重身体自主权,遇到性骚扰勇于制止、勇敢说不,请拨打110、113

性侵害就是犯罪,请拨打110、113

现代妇女基金会 性侵害防治服务专线02-7728-5098分机7

妇女救援基金会 02-2555-8595

励馨基金会谘询专线 02-8911-5595/性骚扰专线04-2223-9595

★《中时新闻网》提醒您:

保护被害人隐私,避免二度伤害、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处理中心、终结性影像,不拍摄、不持有、不下载、不分享。

根据刑法第235条规定,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万元以下罚金。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制造、持有前项文字、图画、声音、影像及其附着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给等行列以免触法。

根据刑法刑法319-3条,未经他人同意,无故重制、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其性影像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万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其性影像系第319条之1第1项至第3项摄录之内容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万元以下罚金。

#未成年 #学校 #口交 #性影像 #全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