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某国小2022年发生同学动手纠纷,乙生认为遭甲生摸胸还击,徒手挥击甲生头颈,还掐住对方脖子,导致甲生脸部挫伤、颈部掐伤,家长提告求偿20万,新竹地院法官最后判赔5万元。
甲生家长控诉,自家孩子跟乙生在学期间,乙生屡次动手霸凌甲生及班上同学,屡有家长向老师、学校主任及校长等人反应,但均未果。2024年某日下课时间,因甲生与另名同学于走廊上嬉戏,不慎以手碰到被告乙生衣服,乙生心生不满,随即徒手挥击甲生头、颈部,并掐住甲生颈部,导致脸部挫伤、颈部掐伤,并致甲生情绪久久无法平復,而有情绪障碍相关徵状。
乙生在老师前来处理及询问事情发生原因时,向老师表示「可以碰我的身体、但不可以碰到我的衣服」等语,被告乙生行为显然已不法侵害甲生身体法益,且被告乙生对甲生伤害行为不只1次,致使甲生每次遭遇后均会持续发生情绪不稳情况,且乙生霸凌后更胡乱栽赃、辩称甲生对其有性骚扰行为,甲生所受之痛苦实难言喻。
判决书中乙生表示,事发当天第2节下课甲生在教室外走廊用右手触摸乙生胸部数次,违反乙生意愿,乙生为保护自己身体,出手反推甲生时,不小心造成甲生受伤,乙生并非故意伤害甲生,乙生对于损害发生与有过失,且甲生请求赔偿慰抚金显然过高。
新竹地院法官判断,依校方提供衝突事件纪录,可见针对本件事故,甲生说法为:甲生下课与同学靠在一起聊天,乙生经过就拍打甲生的左肩,甲生感到不舒服亦拍打回去,乙生之后就直接用手抓住原告脖子;甲生脸上及脖子皆有指甲印痕。再观甲生所提原告伤势照片及诊断结果,颈部及脸部确均有伤势,足证乙生当时确有徒手殴打甲生,并非单纯将甲生推开。
经查,甲生因乙生前开侵权行为受有系争伤害,足认精神上受有痛苦,原告请求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自属有据。审酌一切情状,认原告所得请求慰抚金以5万元为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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