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男子阿德(化名)遭控对未满14岁的亲生女儿A女实施性侵害,检方依《刑法》227条第1项「与未满14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将其起诉。然而,台北地院一审审理后,认定全案证据不足,未达「无合理怀疑」标准,判决无罪。检方不服提起上诉,案件进入台湾高等法院二审,合议庭认为,检方指控主要依赖被害人单方面陈述,欠缺补强证据,难以构成确信犯罪的证据链,最终驳回上诉,维持无罪判决,全案仍可上诉。

检方指出,阿德与A女为父女关系,依法属《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条第3款「家庭成员」,阿德明知A女未满14岁,性自主能力及判断力尚未成熟,却于2003年至2006年间,在家中多次以舌舔A女生殖器,共计12次,行为涉及《刑法》227条第1项之性交罪,因此依法起诉。

然而,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除了A女的指述外,并无其他补强证据,检方提出的通话录音译文与另案判决记载,亦未能明确证实被告曾多次犯行,甚至录音内容也未见阿德自承犯行,难以补强被害人陈述,因此判决无罪。

二审法院审理后指出,刑事案件须建立在「罪证明确」原则上,不得仅凭单一证词定罪。法院认为,本案A女指述的细节存在疑点,对于案发时间及次数记忆模糊,甚至与另案判决内容有所出入,无法作为有力证据。

合议庭认定,在无法完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依「罪证有疑,利于被告」原则,难以认定阿德有罪,因此驳回检方上诉,维持一审无罪判决。本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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