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与妻子小萱(均化名)在2005年底结婚,不料,阿国在2023年因为急性心肌梗塞、陈旧性脑中风等病症,导致至今仍然瘫痪在床,小萱竟然因此而离家出走,迄今都没有回来且音讯全无。阿国不满已经分居多年,而且小萱也没有不能同居的正当理由,明显是对他恶意遗弃,愤而诉请免除判决双方离婚。
法院审理,小萱指称,因为她不能跟阿国与前妻所生的2个孩子住一起,所以当年她就带着她自己的孩子离开这个家,对于阿国的主张,她并不予以争执,所以她也同意双方依法判决离婚。
法官认,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民法第1052条第1 项第5 款定有明文。而民法第1052条第1 项第5 款所谓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系指夫或妻无正当理由,不尽同居或支付家庭生活费用之义务而言。
法官考量,在阿国因病卧床之后,小萱居然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已经超过2年多,期间未曾返回家中履行同居义务,也不曾与阿国有所联繫,足认小萱所为,在客观上已有违背同居义务的事实,并且主观上也有拒绝同居之情事,自然是恶意遗弃阿国在继续状态中。
法官日前依法宣判,阿国依据民法第1052条第1 项第5 款规定,诉请判决双方离婚,即无不合,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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