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一名人妻小美(化名)发现丈夫阿德(化名)与女牌友阿芳(化名)发展婚外情,甚至多次发生性行为,气得对阿芳提告求偿。桃园地院审理后,认定阿芳明知阿德为有配偶之人,仍交往并发生亲密关系,已侵害小美的配偶权,判处应赔偿13万元。全案可上诉。
小美主张,她与丈夫阿德于103年结婚,婚后育有2名子女。然而,阿德于113年1月间打麻将时认识阿芳,2人相谈甚欢,进而发展出超越普通朋友的亲密关系,多次发生性行为。小美发现后,对阿芳提告求偿60万元。
法院审理期间,阿芳辩称「配偶权并非宪法或法律上的权利」,且小美与阿德感情早已不睦,婚姻难以维持,小美自己也应负部分责任。此外,小美已与阿德达成和解,阿芳主张应免除部分赔偿责任。
然而,法官认为,婚姻制度受宪法保障,夫妻应互相诚实,维护婚姻圆满。阿芳明知阿德为有配偶之人,仍与其交往并发生性行为,已违反善良风俗,侵害小美基于配偶关系的身分法益,情节重大,应负赔偿责任。至于夫妻感情是否不睦,并不影响小三应负的侵权责任。
法官审酌双方学歷、收入及经济状况后,认定小美请求的30万元过高,酌减为13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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