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还、养儿防老,过去常被视为理所当然,但在现代司法实务中,若父母未尽监护或扶养义务,成年子女也有权拒绝反向扶养。不过,一名孩子声请免除对父亲的扶养义务,理由是父亲在他年幼时便离家未尽照顾责任,但是法官审酌后认定,父亲经济状况尚佳,无需倚靠还扶养,因此裁定驳回声请。

判决书指出,孩子主张,父亲阿国自1988年离家后,长期未支付生活费,也未曾照料他的成长,几乎由母亲一人拉拔长大。父亲在自己未成年期间,完全怠忽扶养义务,并且情节重大,如今要求他反过来扶养父亲,显然违背公平,因而依民法相关规定声请免除扶养义务。

阿国则是表示,他目前仍有工作,能自给自足,并未依靠社会救助。虽然已经届退休年龄,但是他的名下有房产、土地与投资,经济状况稳定。

法官调阅阿国的税务财产所得资料,阿国在最近3个年度,年收入分别为66万9336元、65万5061元与54万535元,名下则持有房屋2笔、土地4笔、汽车1辆以及5笔投资,总资产逾763万元。法官认为,虽然阿国已过退休年龄,但仍具工作能力,且财产相当充裕,可支应日常生活支出,并无「不能维持生活」之情形。

法官考量,民法虽规定直系血亲间有互负扶养义务,但须以「受扶养者无法以自己财力维持生活」为前提。阿国虽在孩子成长过程中未尽父职,但现阶段仍能靠自身所得及财产维生,不符合必须由子女扶养的要件。因此,孩子的声请欠缺法律依据,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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