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已和33個國家簽署協定,希望能使國人的海外金融帳戶全面透明化,打擊利用海外金融帳戶進行脫法避稅或違法漏稅的行為,不僅能增加財政收入,也可實現稅捐所得重分配的功能。第一波資訊交換已於今年9月與日本、澳洲進行,增加的稅捐收入更預估達新台幣135億。然據筆者觀察,縱使資訊交換制度立意良善,但可預期其成效仍相當有限,以下就兩大方面進行分析:
一、個人綜合所得稅僅就國內所得課稅(兼論最低稅負)
我國「所得稅法」就個人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採屬地原則,也就是僅就境內所得課徵綜所稅,境外所得不課稅。為了「彌補」此一財政缺口,我國另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課徵最低稅負,當基本所得額(可大致理解為應稅、免稅及非稅所得的總和)逾新臺幣(下同)670萬元的部分需課徵20%的基本稅額。
然而,在最極端的例子下,如我國人民甲境內應稅所得達670萬元,依所得稅法需被課徵高達逾180萬元的綜所稅;而我國人民乙境外所得670萬元,但因為是境外所得,所以不需課徵我國綜所稅,也不需要繳納我國基本稅。最終,兩者的稅額有180萬元的遙遠距離,這樣的稅制說不上合理,但造成的財政漏洞也深不見底。
二、永不落日的研發支出稅捐優惠
為扶持產業發展及成長,我國分別定有「產業創新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及「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而此三大條例的共同特色即稅捐優惠。所謂稅捐優惠,簡單來說是國家為了獎勵或鼓勵人民行為或不行為,而給予稅捐負擔的減免。例如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 及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5條,分別就不同的產業或給予不同之申請門檻,就企業的研究發展支出費用,得以抵減企業的30%甚至50%所得稅額,其目的在增加企業投入創新研發活動的誘因,期許未來研發成果轉換成營業額後,能增加稅收。
擁有相同負擔能力之人應該負擔相同稅捐義務,此為稅法上的 「量能課稅原則」。然而前開研發支出稅捐優惠逸脫了量能課稅原則,成為例外狀態,雖對於經濟政策的推行可能有短期立竿見影的效果。但長期施行的結果,恐將形成造稅捐負擔不公平的狀態。故立法者在三大條例都明定了落日條款。然而,囿於經濟發展政策考量,前開優惠每逢落日就會開啟延長程序,例如原訂民國(下同)108年12月31日失效的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已被修法延長到118年12月31日;而預定於111年12月31日失效的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已有草案更名為「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並延長至120年12月31日;即將於113年5月19日失效的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預期也將開啟修法延長程序。
綜合前述兩大點,個人綜所稅的屬地原則與永不落日的稅捐優惠,前者使國人習於藏富海外,後者使企業慣於長期依賴,兩者不僅均致財政收入缺口,稅捐負擔不公平狀態的常態化也使得所得重分配效果蕩然無存,恐資訊交換制度也難以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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