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已於上周完成修正證交所「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程序」第3條、第5條、第7條及第9條暨「對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第17條、第19條、第21條、第26條及第27條,經報金管會同意備查,並自即日起實施。
主要修正重點包括:
一、明定上市公司發生重大突發事故、主管機關或證交所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證交所得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進行查核。
二、為強化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落實內部控制制度,針對其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或執行涉有重大異常或缺失者,明定證交所得因應案件情節之差異及重大性,課以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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