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據了解,財政部對擴大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的主張,持保留態度。
為鼓勵企業將保留盈餘從事有助於促進固定資本形成的實質投資,在《產創條例》中明定,企業實質投資項目的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免徵5%的稅。而實質投資定義為: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硬體設備等。
工總指出,政府大力推動數位轉型,數位經濟也是全球趨勢,軟硬體都朝向數位化發展,而軟實力是產業升級轉型關鍵,無法單純只依賴「實質投資項目」。
工總表示,政府應積極強化企業投入創新研發、技術軟體及人才培育的誘因,才是台灣產業未來保有全球競爭優勢的關鍵,因此建議,研發、軟體及人才培育,應納入並適用《產創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減除優惠。
工商協進會建議,放寬未分配盈餘得減徵投資項目範圍,如增加以併購方式取得資產也可適用。工商協進會指出,企業的營運是先有投資,之後才會有機會回收、收割成果,使企業投資能更具時效性及彈性,建議實質投資抵減未分配盈餘,以盈餘發生年度,能前抵1年、後抵3年,更合乎企業再投資之實質需求,也不失立法的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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