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嘉義何姓男子98年雇用印傭照料其父親,並要她額外到其住處做家務、及到芒果園拔草、噴農藥、包芒果。

何男利用印傭幫忙家務、農務機會,威脅她若不配合滿足其性慾,就送回國或增加工作,強拉到倉庫、家裡會議室、果園牆邊、樹下性侵,2年內性侵9次,至離職後才報警。

法院審理時,印傭痛哭控訴,何辯稱他性能力不佳,無法勃起,是對方主動挑逗,「兩情相悅」,她日記未提性侵字眼,且從未向仲介公司、社會局、印尼辦事處反應被性侵。

但法院發現日記以印尼拼音寫下「GAul er lp」,GAul指性行為,er lp是二老闆,被害人事後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以宗教祈禱走出傷痛。

法院認為,何性侵後曾給印傭500元遭拒,質疑2人年齡差21歲,若真是兩情相悅,豈會選在倉庫、樹下等不浪漫處所,甚至給付金錢,況且何自承性能力不佳,縱使印傭有性需求,亦不至於找何解決,認定何犯行明確。

一審以何利用印傭在台工作,孤立無援,以恐嚇手段性侵9次,犯後狡辯兩情相悅,企圖脫罪,判何應執行5年6月徒刑,二審維持原判,上訴最高法院遭駁回,全案定讞。

#印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