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規定指出,保險公司同時符合三項監管要求的,為償債能力達標公司。三項監管要求分別為核心償債能力充足率不低於50%、綜合償債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規定強調,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項要求的,為償債能力不達標公司。
規定強調,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通過評估保險公司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結合其核心償債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債能力充足率,對保險公司總體風險進行評價,確定其風險綜合評級,分為A類、B類、C類和D類,並採取差別化監管措施。規定也稱,核心償債能力充足率低於60%或綜合償債能力充足率低於120%的保險公司為重點核查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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