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署表示,為落實擴大辦理租金補貼之政策,109年放寬所得標準,從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最低生活費1.5倍放寬為2.5倍,戶籍地也不用再跟租屋地相同縣市,並首次開放第2次受理申請作業。

租金補貼第1次受理申請案符合資格但未補貼者 可把握此次機會重新申請

109年度第1次租金補貼計有12萬餘戶提出申請,營建署表示,109年租金補貼計畫戶數12萬戶,第1次分配10萬戶、第2次分配2萬戶,因政府資源有限,審核通過的戶數超過該直轄市、縣(市)計畫戶數時,須進行評點,評點分數較高者優先獲得補貼。

營建署提醒,第1次受理申請期間有申請且符合資格,但因第1次計畫戶數有限未能列入者,或本次符合申請補助資格者,可善用第2次租金補貼受理申請期間重新提出申請。

根據營建署統計,截至110年2月1日止,第2次租金補貼申請戶數1萬2,681戶,尚未超過2萬戶計畫戶數。想申請租金補貼的民眾,可於110年2月5日前向租賃地或欲租賃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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