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買中心表示,金萬林企業公司有向關係人取得使用權資產之情事,惟未依規於事實發生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發布重大訊息,核有缺失,櫃買中心爰依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62條規定對該公司處以違約金新臺幣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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