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15日)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為了保護被保險人不會因忘記繳保費,未經通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而致保險權益被停效等類似事件發生,以確保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權益。此次三讀修正後,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
立委認為,現行人壽保險契約催告機制未臻健全,如保險契約未經催告而逕自使契約效力暫時停止或由保險人行使終止權,將嚴重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權益,喪失將來可得之利益,顯有未當。
修正條文明定,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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