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新莊分局派出所江姓員警,今年2月幫少女小雪(化名)製作筆錄,事後卻強吻小雪3次,小雪因懾於江員承辦其案件之權勢,而未為反抗或拒絕,法院審理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江男係新北市新莊分局派出所員警,其因承辦案件接觸少女小雪,負責為小雪製作筆錄,明知小雪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年,且為因公務受其監督之人,竟分別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猥褻之犯意,分別於2月及4月初間在小雪住處及江員住家客廳、陽台3次親吻小雪嘴唇,小雪因懾於江員承辦其案件之權勢,而未為反抗或拒絕之表示,江員即以此方式對小雪為猥褻行為得逞。
法院審酌,被告身為警察人員,因承辦案件接觸小雪,明知小雪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女,竟為滿足一己私欲,利用權勢對於因公務關係而受自己監督之小雪為猥褻之行為,嚴重戕害小雪身心、人格之健全發展;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共3罪,各判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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