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科大1名身心障礙博士生,未能在規定年限內完成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而遭退學,因此向教育部提起訴願。教育部訴願會認定學生勝訴,撤銷訴願人的退學處分,由原處分機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處分。
台科大這位身心障礙博士生因未在期限內完成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而被退學,但他認為,《大學法》規定身心障礙者可以延長修業年限,同樣身障博士生資格考也應給予更長時間,於是向校方提出申訴,但仍被退學。
這位學生因此向教育部提出訴願,根據教育部訴願決定書裁定內容,撤銷訴願人的退學處分,關於申請延長休學年限、資格考核年限及修業年限,由原處分機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處分。
教育部表示,依《大學法》規定,博士學位修業期限為2至7年,學校得依延長修業期限,並訂定相關資格條件與申請程序。教育部肯定大學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學習需求,提供修業彈性,也鼓勵其他大學訂定相關規範,提經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台科大「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辦法」,管理學院各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在入學後第3學年、其餘學院各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在入學後第2學年結束前應通過資格考核。
不過因應這個身障生訴願成功,台科大在今年9月19日修正辦法為「因身心障礙、懷孕、分娩或撫育3歲以下子女,無法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資格考核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專案申請延長資格考通過年限,總延長年限至多1年。」
此外,台科大說,原學則規定博士生修業期限以2至7年為限,將新增「身心障礙之碩、博士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申請延長修業期限,以兩年為限。」學則將待校務會議報告後,送教育部備查。而這個學生訴願成功後,目前繼續在台科大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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