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稱,中共十八大以來,中共《黨紀處分條例》先後於2015年、2018年修訂兩次。中共二十大後再次修訂,是要求將黨章具體化為紀律規定的實際行動,也體現落實和其他黨內法規、國家法律相銜接。
首先,總則部分:在第二條指導思想增寫「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提供堅強紀律保障」等等;在第三條總體要求增寫「堅守初心使命」等;在第四條工作原則增寫「把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長期堅持下去」。
同時,在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等各項紀律的具體條款,體現中共二十大精神和黨章——
將搞勞民傷財「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行為,由違反「群眾紀律」調整到違反「政治紀律」。
列入處分規定的還有:在組織紀律中增加對在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義、避重就輕行為。在工作紀律中增加對不敢鬥爭、不願擔當,面對重大矛盾衝突、危機困難臨陣退縮行為。在組織紀律中增加對在授予學術稱號中弄虛作假、違規謀利行為。在群眾紀律中,對慢作為、假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在工作紀律中,隨意決策、機械執行,搞文山會海,層層加碼、過度留痕,增加基層工作負擔等行為。
此外,將貫徹中共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行為,由違反工作紀律調整到違反政治紀律。多處修改,彰顯重點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堅決態度。
聚焦黨員履職盡責、規範用權的問題,條例在工作紀律增寫多條處分規定,充實完善對統計造假、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不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濫用問責等行為的處分條款。依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處分。
同時,條例還加大對有關干預插手行為的規制力度,情節較重或嚴重的,給予相應黨紀處分。
針對執紀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類似問題,條例也作出相應修改。如在政治紀律中增寫對私自閱看、流覽、收聽有嚴重政治問題報刊、書籍、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網路資料,情節嚴重行為的處分規定,同時還進一步規定黨員信仰宗教、個人搞迷信活動等行為的處理處分。
為推動解決「新官不理舊帳」問題,條例增寫一款,明確對「黨員領導幹部對於到任前已經存在且屬於其職責範圍內的問題,消極迴避、推卸責任,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行為的處理處分規定。
條例在廉潔紀律中,也加強對領導幹部親屬、身邊工作人員與其他特定關係人相關違規行為的規制。同時,條例還完善為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經營名貴特產類特殊資源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及領導幹部對親屬違規經商辦企業行為拒不糾正等的處分規定,釋放從嚴治黨越來越嚴、越往後執紀越嚴的強烈訊號。
條例也完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行為的處分規定,在廉潔紀律中增寫以講課費、課題費、諮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的處分條款,充實對違規接待、濫發福利、未經批准租用借用辦公用房,及擅自舉辦創建示範活動、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等行為的處分規定。
條例在堅持與時俱進體現在多方面——
如完善紀法銜接條款,促進黨紀政務處分相匹配,明確規定對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反治安管理、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等違法行為的黨員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明確規定對有涉黃涉毒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黨員應當開除黨籍;增寫對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行為的處分規定;增寫對違背公序良俗,在網路空間不當言行的行為處分規定。
此外,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條例區分一般違紀、輕微違紀、不追究紀律責任等不同情形,相應處理,切合從嚴管理監督和鼓勵擔當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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