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捷運警察一名許姓員警,因見值班台椅子離桌子太遠,於是以腳輕踢桌子,想著藉此「歸位」,未料張姓女員警卻因此控告她殺人未遂,甚至透過臉書發文狂酸。台北地院審理,認許員當下的確伸腳踢椅子,不過縱觀整段過程卻未與張有任何接觸,為此判張員濫用司法資源,須賠6000元;另台灣高等法院認定她故意侵害許的名譽權,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許員於2022年8月18日清晨時分,當時因見值班台椅子離桌子太遠,於是伸腳輕踢椅子,以此歸位向值班台靠攏,椅子並未碰到任何人,未料張員卻向副分隊長、分隊長控告她殺人未遂,事後張員還向大同警分局提出刑事告訴,並透過臉書發文酸許員。許員為此飽受困擾,後認其名譽權遭受侵害,憤而提告求償。

對此,張員則稱過去與許員已有多次糾紛、也曾屢次遭到挑釁,而她當下正背對著許員量體溫,因此許踢椅子的動作導致她受到驚嚇,認定該舉動如同遭他人背後開槍攻擊一樣有生命危險,於是控告許員殺人未遂。她也強調,透過臉書發文,僅僅是為抒發、分享心情,並不知道有人會看。

北院民事庭勘驗監視畫面,確認許員當下的確伸腳踢椅子,不過縱觀整段過程,卻未與張的身體有任何接觸,顯見並無任何死亡危險性。法官審酌,張為任職35年的員警,應有知識判斷「伸腳踢椅子」難以「遭他人自背後開槍」相提並論,卻因此提告殺人未遂,已逾越合理行事權利範疇,判張須賠6000元。

至於張員所控告「殺人未遂」,台北地院審理,張員提出與許員過去有嫌隙而屢遭對方挑釁,但此已為許員否認,且張也未有提出證據、難認屬實,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對此,張員不服上訴,堅稱自己為受害者,並無道理需要賠償。

高院審酌,許員伸腳踢椅子的動作無法構成殺人罪,但她卻為張女提告、散佈不實言論進而名譽受損,精神上必定飽受困擾,為此認張賠償6000元是於合理範圍。

#捷運警察 #司法資源 #台北地院 #高等法院 #名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