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一名王姓男子北上到台北工作,向二房東黃女承租房屋居住,王男退租後,不滿黃女積欠5500元押金未還,2023年10月3日晚間10時許,在大門及左右兩側等處,張貼印有黃女正面照紙張,並有留有文字嗆聲,指稱她惡意欠錢還神隱,若是再不出面就爆更多料,黃女對此不滿,憤而報警提告。
法院審理,王男張貼的文字內容為,「此人為XXX 當個二房東 退租時不退押金 惡意欠款5500…躲躲藏藏的 居住XXXXXXX(地址),如果在不出面處理 會爆料更多的事」。
法官審酌,王男對於於犯行坦承不諱。法官認,王男所為未經黃女同意,就將黃女正面照片、住所等個人資料,張貼在大門及左右兩側等地方,顯已逾越蒐集目的之必要範圍,損害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等。
法官認,王男因押金糾紛,卻不思以合法方式解決問題,竟將黃女的個人資料公開張貼,並以文字誹謗,侵害隱私、名譽,所為實為不該,考量其始終坦承犯行,加上尚未與黃女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
日前依法簡易判決處刑,王男依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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