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洗刷行人地獄的惡劣交通環境,行政院3月初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整治改善騎樓與排除人行道障礙,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27)日排定審查,內政部長林右昌會前受訪表示,該條例在工程建置相關規範,並與地方政府權責來分工,希望委員支持。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明定中央及地方政府須擬訂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及改善計畫,建置安全、無礙及可連續通行的行人用路空間,經由每年考評及公布執行成效。其中,都市計畫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道路若未施設人行道,地方政府應擬訂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優先進行改善。
草案也規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設備,應以書面通知該管理機關(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於期限改善、遷移或拆除,未依期限改善將按次處罰3萬元至15萬元。
另外,建築物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地方政府得指定路段重修,若發生擅自改變阻礙通行的情況,可要求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未改善則按次處罰5000元至2萬5000元。
林右昌表示,「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希望能達成改善人行通行環境,在工程上建置相關規範,像是在行人通行安全設施,如何退縮、增加人行道劃設等,也跟地方政府權責來分工,這是滿重要法案,希望委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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