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指虎」屬槍砲彈藥條例規範違禁品,高雄1名李姓男子去年到高雄地檢署時,X光機發現他隨身包包內竟放有手指虎,法警立即向轄區分局通報,經鑑驗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的刀械,他稱該手指虎是從知名購物網站購入,只持有1個多月,法官依於公共場所未經許可攜帶刀械罪,處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姓男子於去年8月透過知名購物網站買了1支手指虎,事隔一個月後,他到高雄地檢署,隨身包包送入X光機檢測時經法警檢視發現,他竟隨身攜帶手指虎,轄區警方獲報到場處理,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送辦,經鑑驗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的刀械。
高雄法院審理時,他坦承不諱,考量他於公共場所未經許可攜帶扣案手指虎,對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潛在威脅,影響整體社會秩序,持有期間約1月餘,且未以之從事其他不法行為,惡性非重,因此將他依於公共場所未經許可攜帶刀械罪,處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手指虎沒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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