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某娛樂公司因去年為知名電視台拍攝本土戲劇時,多次違法雇用8名童星拍片,屢遭民眾檢舉違法,被台北市、新北市勞動局依違反《勞動基準法》送辦。台北地檢署因該娛樂公司及公司徐姓負責人均認罪,給予緩起訴處分1年,要求該公司及徐男共須支付公庫6萬元處分金。
檢察官調查,北市某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及負責人徐男,明知雇用未滿15歲之人從事勞動,需經主管機關認為其工作性質及環境屬無礙身心健康之工作,才能雇用,竟非法雇用多名未滿15歲之人為演員,為知名電視公司從事電視劇拍攝工作。
去年該公司雇用鄭姓、張姓童星分別在北市某街口、電視公司內湖區攝影棚參與戲劇演出,民眾向台北市府勞動局檢舉,勞動局函送北檢偵辦。
另該公司去年雇用張姓童星在北市內湖區某涼亭參與演出,又被民眾提出檢舉,新北市勞動局函請基隆地檢署偵辦,基檢認無管轄權,將案件移轉至北檢偵辦。
此外,該公司還雇用王姓、謝姓、許姓、陳姓6人在宜蘭市拍戲,民眾再提出檢舉,案經宜蘭地檢署移轉北檢偵辦。
檢察官偵辦時,該公司及負責人徐男均認罪,檢察官審酌徐男沒有前科,決定給予該公司及徐男緩起訴處分,期間1年,並命該公司及徐男共須支付公庫6萬元處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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