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陳姓男子,指控鄰居謝姓男子在2021年5月短短9天內每日抽菸「40根」,製造大量二手菸飄進他的住處「毒害」他,提告對方搬離住處且請求10萬元賠償,一審法官親自到場勘驗,發現並無陳男描述狀況因此判決敗訴。陳男不服上訴,二審法官則認定,法官在現場請謝男於騎樓抽菸,並未發現菸味飄進陳家,因此駁回。
根據判決書,陳姓男子控訴,鄰居謝姓男子故意在其租處隔壁房屋騎樓,或在其租處屋內並打開前門或後門,在住處周界2公尺或半公尺以下之近距離,以每日抽菸40多支以上、密集製造大量濃烈二手菸,導致菸霧飄他房屋內毒害之他,侵害他之生命、身體健康及居住安寧之人格權,請求法院要求謝男搬住處,及賠償10萬元。
承審法官為了釐清,親自前往現場履勘,請謝姓男子在房屋門前抽菸,雖然在陳男門口處可聞到菸味,但進入其屋內開啟窗戶約莫2至3分鐘時間,並未聞到菸味。
一審法官認為,即使陳男聲稱當時他在屋內,但勘驗結果房屋內並不會聞到菸味,且陳男未舉證謝男除了他舉出的幾次短暫抽菸行為外,尚有其他抽菸行為,以及二手菸確實飄入房屋內,因此陳男認為二手菸之毒害,自難採信。
二審法官也認定,陳男舉證不足以證明謝男兩次抽菸行為,會密集製造相當每日抽菸40多根以上的二手菸,造成侵害陳生命、身體健康及居住安寧人格權,駁回陳男上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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