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女購買瑞士百年品牌壓力鍋,回家使用3次後底部爆開,認為鍋具有瑕疵,請求解除契約,並要求代理業者賠償2萬5000元,但業者認為出售時已仔細教導朱女使用方式,且未造成朱女身體及精神上損害。新竹地院法官認為朱女應對鍋具瑕疵舉證,同時此案為屬單純財產權涉訟,與人格權侵害無涉,駁回朱女提告。

朱女在2年多前購買知名品牌壓力鍋,其中一個壓力鍋使用約3次底部爆開,十分危險,認為鍋具實有瑕疵,請求解除契約,返還買賣價金新台幣1萬498元及給付精神賠償1萬4502元,合計2萬5000元。

業者則表示,出售鍋具時已仔細教導朱女關於壓力鍋使用方式,並提供說明書予原告參考,鍋具損壞是因朱女使用不當,劇烈加熱或冷卻(俗稱空燒),鍋具並無瑕疵。又本件亦未造成朱女身體或精神上損害,朱女主張為無理由。

新竹地院法官當庭勘驗壓力鍋,鍋具底部底板確實有一半的弧度裂開,內鍋底部有焦黑。然造成鍋具損壞原因,有可能使用方式不當或其他因素,尚難徒憑朱女指述而認定鍋具交付時存有瑕疵。

法官認為,朱女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該鍋具瑕疵於購買時已存在,且朱女以鍋具有瑕疵為由主張解除契約,核屬單純財產權涉訟,與人格權侵害無涉,故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自屬無據,駁回朱女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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