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遭桃園地院以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後,他提抗告否認收賄,辯稱同案廖姓被告帶著手提袋內有500萬元現金「遺落」在市長官邸,他發現後6、7個月後才親自歸還,但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駁斥,認為有人遺落此物豈有不基於官邸維安或好奇打開查看之理?更懷疑是500萬元是行賄者的「前金」,駁回抗告將他羈押。

鄭文燦否認廖帶到其官邸而留在該處之手提袋內有500萬元現金,他辯稱如果真是行賄,依本件土地變更計畫之利益,怎可能只有500萬元之賄賂,但高院法官認為,500萬元現金之重量、體積非小,鄭文燦或家人對於官邸內有人遺落此物豈有不基於官邸維安或好奇打開查看之理?

高院指出,他所述發現該手提袋後之舉止,竟係遲至6、7個月後始親自歸還廖,而非即時指示部屬交還或交政風室處理,其反應更啟人疑竇,另依廖對此數額決定過程之證述,非無可能僅係土地變更計畫完成之「前金」。

高院指出,檢察官認為鄭文燦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他過程中以其市長職位在職務上為如何之裁示,正為檢察官後續偵查內容之一,鄭抗告指稱廖的訴求與桃園市政府就本件土地變更計畫之態度相同,無行賄之必要等詞,亦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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