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上路40年!由多個勞團組成的尊嚴勞動修法聯盟於1日提出勞基法修法建議,包括提高加班費率、增加國定假日、增加退休金、保障工作權、弱勢要保障以及罰則要有效等修法方向。
台灣食品加工業產業工會聯合會理事長王逸翔表示,希望修改勞基法,在加班費費率上,將40年來都不曾提高過的加班費率提高至1倍至2倍,休息日、國定假日與特別休假的出勤費率也比照提高,補休時數,也應依照加班費率計算,更在休息日恢復過去做1給4(工作1小時給付4小時加班費)等規定;並且在勞基法中明定時,事業單位若有獲利,就應該至少拿3%出給勞工。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的理事長朱梅雪表示,增加國定假日,不只是增加勞工休息以及與家人相處的機會,更可以透過連假的設計,來帶動台灣的旅遊商機、觀光產業,甚至促進藝文、運動等休閒產業的發展,同時也能有效降低年度總工時,實在是政府可以考慮多運用的政策工具;且勞退舊制應刪除最高45基數的上限,並將勞工每一年的舊制年資,都給予兩個基數的退休金,以因應現在物價通膨的問題。
泰洛斯工會的理事長張倫忠表示,希望修正勞基法,明定企業併購、改組或轉讓時,能修法確保勞工以全數留用為原則,同時,原雇主應該提出經工會同意的契約終止條件,讓勞工能在維持原有年資及勞動條件下留任,以及優離方案之間有所選擇;更要增加比照消保法等規定,增訂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審閱期條款。
接下來,工傷協會理事長李竣凱表示,希望在勞基法中明文規定,將上下班期間若發生交通事故的通勤職災,明文規定在勞基法中,以明確保障通勤職災勞工的相關權益。
然後,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的研究員陳容柔表示,希望修改勞基法,針對如移工等定期契約工,如果雇主在契約到期前,就片面終止合約的話,那仍應該依照原契約年限給予資遣費,若雇主被認定為違法解雇,應給付2倍資遣費賠償,雇主也應每月提供勞工出勤紀錄,以利雙方定期確認工時及加班費計算方式,避免後續爭議。同時,也希望能刪除責任制規定,降低雇主濫用責任制侵害勞工權益的機會。
最後,新高市產業總工會的理事長何政家表示,希望明定雇主違反勞基法,積欠勞工工資、加班費、資遣費、退休金或職災補償等累計金額超過新台幣100萬的話,則可移送法院限制雇主出境,增訂雇主違反勞基法,讓勞工工作負荷過重導致職災,應處以刑責,累犯應接受勞動法治教育,以提高嚇阻力。
發表意見
中時新聞網對留言系統使用者發布的文字、圖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權利。當使用者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表示已詳細閱讀並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規定: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請使用者在發言前,務必先閱讀留言板規則,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