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國(化名)身為人父卻遭女兒指控,婚後因無正當職業,從未扶養過她,還對母親暴力相向,因此母親帶她返回娘家定居,後來經法院判決離婚。自幼對父親即無印象,對她更是不聞不問,宛如陌生人。直到2023年到社會局通知,才知父親因腦中風等病症,被安置在護理之家,需要她負起父親的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的女兒表示,她在讀幼稚園的時候,父親有來外婆家看她,從有記憶以來,她就跟媽媽住在外婆家,沒有跟父親共同生活過,大一點的時候,學校要申請資料,有和媽媽去找過父親一次,但父親沒叫她跟媽媽回去同住,從小到大生活都是媽媽料理,費用都是媽媽支付的,父親和他們完全沒有往來,也不會打電話關心。
阿國的女兒主張,父親在她成年前,無正當理由就完全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顯屬重大,而且她在工廠上班,月薪僅37000元,還需扶養母親,本身經濟相當拮据,而她也因缺乏父愛,過得相當辛苦,更罹患憂鬱症,若要她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因而依法請求免除她的扶養義務。阿國對此則表示「沒有意見」。
法官檢視社工函覆關於阿國安置及身心狀況,阿國在2023年9月因中風導致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完全協助,為保障其生命安危,社會局於2023年10月協助安置,阿國尚能理解及回應簡易日常用語或關。法官認,足見阿國已不能維持生活,依法應符合有受扶養權利要件。
法官審酌,阿國在女兒出生之後,未對女兒盡其扶養照顧之責任,且雙方長期分離、彼此陌生,顯已構成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強令負擔阿國之扶養義務,顯有失事理之衡平。日前依法宣判,阿國的女兒請求免除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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