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樁婚外情醜聞鬧上法庭,讓原告小欣(化名)痛心不已。小欣與丈夫阿德(化名)婚姻多年,共同育有一名子女,卻未料到丈夫與被告小美(化名)之間早已暗通款曲。根據小欣的說法,小美以「張西西」的名義透過社群媒體聯繫她,直接坦承與阿德有不倫關係,甚至進一步提供兩人曖昧對話紀錄,讓小欣難以接受。請求60萬元賠償金;桃園地院判定小美須賠償小欣15萬。可上訴。
小欣指控,小美向她坦白,兩人趁小欣外出旅遊、抑或回娘家期間,不僅在阿德名下的公司、汽車旅館內多次發生性行為,甚至趁小欣外出時,在她與阿德的家中親密。小欣痛心疾首,隨即向丈夫對質,阿德也無法狡辯,並書寫悔過書表達不再犯錯的決心。此事件讓小欣身心備受打擊,甚至為此就醫診治,然而心痛難平。請求被告賠償精神上損害60萬元。
而小美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小美明知阿德已有婚姻,仍與之發生不倫戀情,已嚴重侵害原告的配偶權。法官認為,原告請求的60萬元賠償金額,過高,法院僅部分支持,超出部分不予准許。此判決尚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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