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表示,國巨經查符合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12款「召開、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或具相同性質之說明會」及「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2項第14款情事。
證交所強調,惟國巨公司未按相關規定發布重大訊息及辦理資訊申報公告等作業;且查國巨公司同日發布的重大訊息內容有類似廣告宣傳文字之描述,核有違反上述處理程序第3條之規定,故證交所處以違約金20萬元,並函知國巨公司嗣後應確實依規定辦理。
證交所再次提醒上市公司,發布之重大訊息不得有類似廣告宣傳之發言、提供尚未確定之消息,不得以重大訊息闡述經營理念或經營目標,也不得以重大訊息做為廣告宣傳之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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