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飛行訓練指揮部一名吳姓上兵,在軍營裡偷走中士內務櫃上的金項鏈,遭抓包後坦承犯行並歸還物品,檢方因此予緩起訴處分,但吳男卻未履行緩刑條件。法院審理,依陸海空軍刑法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男和阿豪(化名)均服役於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飛行訓練指揮部,而吳則擔任上兵經理兵,阿豪則為中士後勤士。去年2月8日中午時分,吳男在營區寢室趁著旁人不注意,竟竊取阿豪放在內務櫃上的金項鏈,得手後隨即逃離現場。

同天下午,阿豪察覺金項鏈遭竊後連忙告知值星官,值星官獲報後派人逐間搜尋寢室,並在吳男寢室的衛生紙石像李尋獲阿豪的金項鏈;案經憲兵指揮部臺南憲兵隊移送偵辦,偵訊時,吳男坦承不諱。

台南地院審理,勘驗阿豪證述、黃金項鏈保單照片、金價查詢結果以及繪查獲現場相對位置圖,認為吳男犯行屬實,依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8款、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現役軍人營區內竊盜罪嫌,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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