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台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視、民視、台視的五大聲明如下

一、共同聲明人支持立法保護新聞媒體產業,為落實新聞有價與公平競爭原則,應以強制議價仲裁制度為主要立法精神。

二、議價仲裁依法應盡快於一定期限內完成。

三、除議價外,若主張採基金撥補方式時,大型數位平台及政府對基金的捐贈應有強制性,且金額必須有明確標準。因機構媒體與非機構媒體之編採、製播人數與營運成本相差懸殊,基金應以媒體受雇人數為準,依比例撥補。

四、且基於媒體自治、自主原則,基金之撥補應由參與「我國新聞產業與大型數位平台對話會議」之四大媒體公協會(台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電視學會、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負責制訂發放規則,基金會僅為基本事務性運作,無審查權與補助金額之裁量權,亦無權組織審查委員會介入基金發放之審議。

五、在大型數位平台不透明的演算及分潤機制下,世界各國新聞產業正逢前所未見變局。因此,立法的目標,應在於改善整體新聞產業環境,以促進共榮共好,籲請國人共同正視。

業者表示,大型數位平台嚴重影響國內新聞媒體產業,已形成極不公平競爭關係,國內媒體多年來廣告因而巨額流失,雖仍竭力支撐,繼續編採優質內容,惟此種技術架構下,扭曲的、不公平競爭愈趨惡化,將不知伊於胡底。

不只台灣,世界各國媒體均面臨相同困境,澳洲、歐盟、加拿大、美國加州均已由行政、立法部門積極立法、介入,要求扭轉大型數位平台不公平侵奪媒體獲利的現況,以維護民主社會正常運作。

立法院新會期中,多位立委對此同表關切,相繼提出法案,其中包括議價仲裁及設立基金方式,以解決大型數位平台與國內新聞媒體業者之間極度不公平、不對等之問題。

共同聲明人希望立法機制仍應以強制議價仲裁制度為主要立法精神,若主張採基金撥補方式時,因機構媒體與非機構媒體之編採、製播人數與營運成本相差懸殊,基金應以媒體受雇人數為準,依比例撥補,且基金之撥補應由參與「我國新聞產業與大型數位平台對話會議」之四大媒體公協會,包括台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電視學會、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負責制訂發放規則,基金會僅為基本事務性運作,無審查權與補助金額之裁量權,亦無權組織審查委員會介入基金發放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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