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一名女護理師指控父親從國中一年級至大學三年級期間,每周2次在家中強迫她口交、手淫,還碰觸她的胸部、私處。由於對方威脅如果曝光此事家人會更不好過,導致她隱忍長達13年才向台南地檢署提告,但父親否認犯行。檢方起訴後,一審卻認為,女方的供詞不合常理且前後不一,也沒有其他證人親見她被侵害後的反應,加上檢方提出的醫院精神鑑定報告無法作為補強證據,認定罪嫌不足判處無罪,可上訴。
女護理師指控,父親從2009年她未滿14歲開始,直至2016年成年就讀大學三年級期間,大約一周2次在住處撫摸她的胸部、下體,還要求她幫忙打手槍、口交。因為對方是父親,她不敢反抗只能順從,直到大學畢業出社會工作,才不甘受害提告。由於女護理師指被害時年紀尚輕或被害時日遷延過久,無法詳記被害的時日,檢方最後起訴父親性交、猥褻各4罪,合計8罪。
台南地院審理時,發現女護理師先是指控父親會趁家中無人或家人睡覺時性侵猥褻她,之後又說有時家裡還有媽媽、哥哥或白天媽媽在洗衣服時,父親也會進她的房間性侵猥褻;甚至一開始要她口交時,由於她不會,父親還會播A片給她看,要求她學裡面女主角的動作,除認為她的供詞前後不一,時間、次數也說不清楚外,也對父親何以有充裕時間播放A片給她觀看,並要求口交卻不驚動家人部分,懷疑對方指控內容是否屬實。
合議庭還認為,出面替女護理師作證的哥哥,也是聽是對方說的,並沒有聽眼看到;加上這段期間女護理師完全沒有向家人、師長、友人或同學反應被父親性侵猥褻,也沒有人親眼看到她在案發後的反應;同時,女護理師從國中到大學的學業成績及導師評語,亦看不出有遭遇重大事件導致影響身心狀況及學業表現的情況。
至於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指女護理師「未完全符合創傷後壓力症」,僅符合「非特定的創傷及壓力相關障礙症」,合議庭也強調,對方在案發後長達14年之久才接受鑑定,不僅與此案的關聯性薄弱,其原因也難以排除其他的工作、情感等因素所致,不足以作為補強證據。
最後,合議庭以檢察官所舉的證據,不足以說服形成父親有對女護理師性交、猥褻行為的確信心證,加上又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父親的犯行,本於「無罪推定」原則,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就應該判處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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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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