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男今年初晚間駕車行經湖口時,被一名印尼籍女騎士因違規迴轉擦撞到車身,李男不滿印女拒絕賠償又亟欲離開現場,拿出球棒狂砸印女機車,眼見印女持手機錄影,又搶手機往地上砸爛,新竹地院依成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8個月。
李男今年2月某日晚間9時許,開車行經湖口文化路附近超商,遭自對向違規跨越雙黃線迴轉的印女撞上,擦撞到李男汽車左側車身,李男因不滿印女拒絕賠償其車損又亟欲離開現場,竟用棒球棍用力敲打印女機車,把側蓋、後視鏡及把手蓋等處破裂而不堪使用。
李男眼見印女持手機錄影,立刻奪走手機往地上丟擲砸毀,妨礙印女使用手機權利,並使手機螢幕破裂而不堪使用。不過李男僅坦承有砸毀告訴人手機,矢口否認有何毀損及強制犯行,還辯稱:「因為沒有監視器、也沒有證據,所以我要否認犯罪。」
新竹地院法官發現,偵查中及準備程序時,李男供稱當時本來要跟印女討論車禍賠償,但對方都不理會,一時氣憤就回車上拿棒球棍砸她車子,「要以這種方式讓對方也受有財產上損害。」但到法院審理時,竟改口供稱只有砸毀印女手機而以。
法官認為,李男不思以合法途徑解決紛爭,僅因告訴人拒絕賠償其車損即率爾動用私刑,持兇器棒球棍砸毀告訴人機車、並徒手砸毀告訴手機,所為僅屬滿足應報之私慾,又於警詢、偵查中及準備程序時僅坦承客觀犯罪事實,訊問犯罪事實時更翻異其詞,顯然不知悔改、毫無反省能力,被告於開庭時不願意道歉、不願意和解,態度強硬,並未認為所為屬法所不許,若量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顯然將使被告認為其行為事小、可透過易科罰金了事,難認可收何等矯正之效,被告未來將持續以此種不法方式解決糾紛,徒耗社會資源,亦將落入量刑過輕之詬病。被告率爾以足供兇器使用之棒球棍動用私刑以滿足私慾,不宜輕縱,依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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