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范姓男子,今(2024)年4月間經過便當店,見四下無人竟偷走一包圓條甜不辣,得手後騎腳踏車離去,隔日又再度返回便當店偷走一把青蔥,遭起訴。台北地院依竊盜罪判處執行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范姓男子於今年4月25日上午6時25分許,行經新北市某間便當店前,見四下無人,竟徒手竊取便當店林姓負責人放置在該店門口前的圓條甜不辣1包(價值160元)。得手後,旋即騎乘腳踏車離去。
之後,於同年月26日上午6時9分許,以相同手法,在便當店前,徒手竊取青蔥1把(價值100元),得手後,旋即騎乘腳踏車離去。
後來,因林姓負責人查覺有異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案經新店分局報請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判決指出,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范男前有多次因竊盜犯行經法院判決有罪之前案紀錄,猶不知記取教訓,竟仍不思以己力賺取金錢,任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之財產安全,所為實有不該,本不宜寬貸。
但念他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貧寒之生活狀況;復考量本案所竊財物種類及價值,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依法判刑。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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