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在一家銀行擔任襄理的洪姓男子,竟在銀行的女廁內偷裝密錄器,偷拍38名女同事的裙底及上廁所畫面,台灣高等法院考量他與38名受害者和解,依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刑1年6月,可易科罰金,緩刑4年,全案定讞。
洪姓男子2022年擔任某銀行襄理,在銀行資訊大樓女廁內,以將筆型密錄器黏貼在馬桶水箱旁之消毒器下方、門框槽上方式,竊錄38人如廁之非公開活動及大腿、臀部或裙底等身體隱私部位,一審依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共38罪,將他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2年。
洪男提上訴後,已與38名被害人達成和解,高院二審考量他自稱壓力大而為本案犯行之動機、目的,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全數告訴人達成調解完成賠償或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改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1年6月。
高院指出,洪男為初犯,犯後坦承犯行,已履行與35位告訴人之調解賠償,其餘3名告訴人也同意給予他附條件緩刑,且他現有固定工作,為使被告能有效回歸社會,併予宣告緩刑4年,為督促洪男履行與3名被害人達成之和解,因此緩刑附加條件給付3名被害人各20萬元及完成法治教育3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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