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老翁照顧重度腦性麻痺、無法行動的女兒50年,民國109年2月不忍女兒因牙痛呻吟不斷,一時激動悶死女兒,當時,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他將受「良心監牢」禁錮,且自首犯罪情狀情堪憫恕,兩度減刑依家暴殺人罪輕判2年6月徒刑,並罕見建請總統特赦陳,但二審維持原刑度,111年8月3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陳遭判刑2年6月定讞,總統沒有特赦。

陳男的女兒出生時就患有先天性重度腦性麻痺,無法言語、自行進食、行動,必須長期臥床,往返醫院就診非常困難,又長期未獲主管機關提供相關的照顧需求與服務,其生活起居均仰賴陳男及其母親照顧。

109年2月間,陳男有意將女兒但因當時新冠肺炎疫情嚴重,無法送醫就診,陳男聽見女兒牙痛不適的呻吟後,思及她長期臥床、為病所苦,止痛藥已無法緩解疼痛之情形下,於是用棉被掩住她口鼻悶死她。

北院考量陳男因女兒疼痛長期無法獲得緩解,又因新冠肺炎疫情無法帶她前往醫院就診,在備感焦慮、壓力的情況下,認為讓女兒死亡可得到解脫,考量他自首並坦承犯行,且犯行引起社會上一般人的同情,2次減刑後輕判2年6月。上訴後,二審三審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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