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在墾丁國家公園青蛙石濱海步道,發生一起遊客踩空墜落身亡意外,死者郭男的家屬指控主管機關未設欄杆、警示不足,向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求償逾3,400萬元。屏東地院一審時判決家屬敗訴,經上訴,高雄高分院2審判決仍指出,事發地點位於「特別景觀區」,依法不得增設破壞天然地形的人工設施,且入口已有清楚告示提醒步道為珊瑚礁岩、需注意斷崖危險,認定無設置或管理欠缺,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112年3月5日上午,郭姓男子與妻女及友人入住墾丁青年活動中心後步行至步道賞景,前行數步便突然慘叫後墜落約兩層樓高珊瑚礁岩,送醫不治。家屬主張步道鄰近陡坡、岩石尖銳,卻未設護欄與警語,亦有高低落差階梯及不平路面,致使郭男失足身亡,管理處應依國家賠償法負責,屏東地方法院一審時認定國家公園管理處無過失,判決家屬敗訴。

經上訴,二審法院調查認為,案發處路面寬度超過40公分,亦無明顯坑洞或凹凸不平情況,當日同行者在警詢中也證稱郭男為「踩空」而非被絆倒。法院並採信景觀建築專家證述,特別景觀區目的在維持原生地形與珊瑚礁岩面貌,依法不得設置護欄等人工設施,以免破壞地貌,管理處未增設欄杆並非疏失。

判決也指出,步道入口與鄰近停車場皆設有警示牌,明確提醒「沿途皆為珊瑚礁岩,請小心行走」、「請注意斷崖、海濱之安全」,足以使遊客知悉危險環境。若沿線密集設立標語,反將破壞景觀,與特別景觀區設立目的相悖。

至於家屬主張事後增設多面告示牌可證明原管理欠缺,法院認為事故後的補強措施並不代表原先即有疏失,也不能作為國賠責任依據。高雄高分院最後認定,事故與步道本身並無可歸責的設置或管理欠缺,家屬求償無理由,維持一審駁回判決。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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