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前金區陳宗佐等4名里長,因本屆總統大選前曾赴大陸旅遊,遭檢方指控接受落地招待並涉及影響投票意向,被依違反《罷免法》及《反滲透法》起訴。一審認定罪證不足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原審認事用法無不當,13日駁回檢方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檢方指出,前年9月陳宗佐曾招攬31人組團赴北京旅遊,團費僅1萬7500元,住宿與多數餐費由當地台辦負擔,期間曾宣傳「兩岸一家親」,並提及「不要支持賴清德」等內容。另有黃崑光、陳振琦、黃玉英3名前金區里長,在112年12月受廈門港澳辦招待,團員只需自付機票,其餘費用由陸方支應。檢方認為此舉與即將到來的大選具有對價關係,構成不正利益。
一審審理時,多名團員證稱旅程以觀光為主,未聽到任何要求支持或反對特定候選人的指示;少數人僅記得敬酒或導覽時聽到「兩岸一家親」,但皆視為一般寒暄語句。團員均表示未受政治施壓,里長也否認替特定政黨動員。地院因此認定,無法證明不正利益與投票行為間具體對價關係,依無罪推定原則判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主張,旅費低於行情且由陸方補貼食宿,已構成不正利益,搭配現場政治語句,足認與選舉相關。但高分院審酌旅遊相關資料及證人證述後認為,這些證據僅能證明確有落地招待,但無法推論里長收受利益後承諾特定投票方向,合議庭指出,檢察官需負舉證責任,此案證據並未看出構成犯罪條件,4名里長無罪確定維持原判,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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