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五股区便利商店去年底发生ATM抢案,19岁蔡姓保全与21岁刘姓男子内神通外鬼,抢走121万余元现金后逃逸,检方今年2月依加重强盗罪起诉,并建请加重其刑。但新北地院审理认为,2人出于经济压力、好奇心犯案,未使人受伤,且赃款都已追回,若以「加重强盗罪」最低刑度论,有「情轻法重」之感,减刑判刘3年10月徒刑、蔡男3年6月徒刑。可上诉。

判决指出,蔡与刘是朋友关系,刘得知蔡去年11月应徵上ATM维修保养的保全后,便告知抢劫的想法,2人计画持空气枪行抢,并邀16岁项姓少年加入。蔡佯装成被压制的样子,使工程师被迫打开ATM钞箱,刘则趁机抢夺现金逃逸。

合议庭认为,刘是携带未具杀伤力的空气枪犯案,未使人受伤,与暴力强盗财物的犯罪情节有别,且2人犯后均坦承,也未花用赃款,若依加重强盗罪「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难以符合罪刑相当及比例原则,因此依刑法第59条减刑。

合议庭指出,刘先前曾因伤害案被判3月徒刑确定,虽是累犯,但检方未具体提出证明,考量刘、蔡犯案时年纪轻,思虑以及法治观念浅薄,因此判处上述徒刑。

但检方认为,该案是内神通外鬼,才没有伤亡,不过以案件手法、重大程度,被告没有其情可悯状况,认为不该减刑,将待收到判决后,研议是否上诉。

基层员警则看法两极,有人认为既然无人员伤亡,尊重法官判决;但也有人批评,法官是事后诸葛,第一线员警在面对罪犯时,根本无法预设对方用的是真枪或假枪,若持空气枪就能轻判,担心会有模仿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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