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条、企业併购法第45条规定,当金控或企业母公司持有台企子公司股权达九成以上时,等同自成一体,可以由母公司帮该类子公司合併申报营所税与未分配盈余税,即为「连结税制」。

另按照财政部2020年5月函释,当子公司、母公司都有做实质投资时,像是金控母公司、银行子公司都有出资购买新兴金融科技的技术专利以做使用,此时可依照其子母公司净利推算个别的未分配盈余以适用实质投资减除优惠。

然而,近期有不少母公司购买集团大楼以供子母公司进驻使用,因为子公司并未出资,依照过去2020年函释,子公司虽然跟母公司绑在一起报税,却无法适用实质投资抵税优惠。

为提供解套方案,财政部官员指出,本次新函释显示,即使是母公司全额出资购买集团总部大楼,适用连结税制的子公司可依使用面积为分摊基准,个别计算其抵税额度。

举例来说,母公司A在北市信义区花费4亿元购买一栋集团总部20层大楼,其中有10层为母公司使用、5层为连结税制子公司B使用,剩下则出租。依2020年旧函释,B未出资而无法适用实质投资优惠,但本次函释施行后,B可依照其使用面积设算实质投资金额,即为1亿元(4亿元*5/20),可列入未分配盈余抵税额。

但官员也表示,2020年与本次函释皆限定为连结税制子公司,若为其他子公司或关系企业则无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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