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税法规定,营利事业当年度盈余未分配者,应加徵5%营利事业所得税。但自2019年1月1日起,营利事业以盈余从事实质投资符合条件者,在计算未分配盈余时得列为减除项目。
财政部在2020年5月8日另针对採连结税制申报者发布函释,合併申报子公司的盈余用于实质投资者,也可适用减除规定。
然而,当时函释未涵盖母公司整合集团投资的情形,所以财政部今年8月发布补充函释,如合併申报子公司因自行生产或营业而实际使用母公司兴建或购置的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可视为该子公司的投资,也可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
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指出,财政部2020年5月8日函释为母子公司依法合併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连结税制),个别公司实质投资支出若有适用产创条例未分配盈余减除者,应以合併申报未分配盈余归属于个别公司之数额为限。
至于财政部2022年8月8日函释则为母公司投资情况。基于资源整合,由母公司兴建或购置供母子公司使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之实际支出,得由合併申报之母子公司,按个别公司因自行生产或营业而实际使用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之比率,分摊计算归属个别公司之投资金额,在上述公式计算数额内,列为合併申报未分配盈余的减除数。
另母公司集团共同投资支出,仅「有」本期税后净利之合併申报子公司自行生产或营业使用,不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及申请退税办法」第6条转借、出租而须补税加息规定。
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业者成立控股公司目的是为了整合集团内公司资源及产品优势,子公司会将盈余分配给母公司,而集团共同使用之资产则由母公司来投资如购买办公大楼,子公司依据实际使用状况支付租金或分摊费用,在税务申报上则採用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业併购法的连结税制以求税负最佳化。
依财政部2020年5月8日函释,若盈余多数来自各子公司,则母公司所做的集团共同投资支出可能因自身盈余有限,致可减除额度低而不能适用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减除;现2022年8月8日补充函释修改为依实际使用比率计算(如建筑物以员工人数或办公室使用面积,软硬体设备或技术以使用时数,或其他合理分摊基准),且免除3年内非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加息补税规定,较能切合实际投资状况,也符合奖励实质投资立法精神。
资诚指出,母公司为整合集团所作之共同投资支出,若要免除被视为转借或出租而补税加息,需为合併申报子公司且本期税后净利为正者;若合併申报子公司无本期净利,或非合併申报之关系企业或其他人有使用建物或设备技术,该部分仍应加息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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