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义县林姓男子在竹崎乡的自家果园内,徒手猎捕1只穿山甲,载回家关进家里的铁笼内,隔天就被警方查获,经送鑑定确认是珍贵稀有保育类野生动物,检方依违反《野生动物保育法》侦办后,对他缓起诉处分,并向公库支付4万元。
林姓男子于今年6月27日下午4时许,在竹崎乡嘉117线公路一处产业道路上方的自家果园内,徒手猎捕1只穿山甲,放进自己驾驶的自小货车驾驶座右侧,载回他位在嘉义县竹崎乡龙眼村的住处,关在铁笼内,放在厨房旁边的仓库。
隔天6月28日下午2时40分许,警方会同嘉义县政府农业处、嘉义林管处等单位人员,到林男住处的仓库搜索查获,将穿山甲送屏东科大野生动物保育服务中心鑑定确认后,将这只保育类的穿山甲责付县府农业处保管。
嘉义地检署检察官认为林姓被告坦承犯行,仅因一时失虑而触法,犯后已深表悔悟,犯罪情节尚属轻微,予以缓起诉处分1年,并应于缓起诉处分确定后4个月内,向公库支付4万元。
嘉义县政府农业处农业处畜产保育科长石蕙菱指出,这只保育类穿山甲经评估没有受伤情形之后,已在适当地区野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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