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反垄断法修正草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此次反垄断法加大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新华社报导,大陆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工对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说明时指出,大陆现行反垄断法自2008年施行,随着大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在实施中也显现出相关制度规定较为原则、对部分垄断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执法体制需要进一步健全等问题。

草案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草案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设置障碍,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的,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此外,草案并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加强民生、金融、科技、媒体等领域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草案提出建立「安全港」制度,规定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原则上不予禁止;建立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停钟」制度。

草案还加大了处罚力度,大幅提高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增加了对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以及信用惩戒的规定。

#经营者 #规定 #反垄断法 #达成 #垄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