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惩会委员长石木钦被控与富商翁茂锺不当接触,惩戒法院职务法庭判罚1年月俸约354万多元,理由是翁诉讼繫属期间石与其接触,违反法官伦理规范等且情节重大,他长期未拿捏份际,易使人误会,但考量石和翁为长期好友其违失情节,判罚俸1年。
惩戒法院认为,石木钦曾任职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到他任职台湾高等法院院长期间,于2008年6月透过妻子以儿子名义购买翁茂锺所经营控制的联亚公司100张股票,并于2015至2016年间陆续售出,明显违反法官伦理规范,且情节重大应受惩戒。
惩戒法院指出,石多数行为法律规范不明确的情形下,假如适用修正前法官法规定前两款免除法官职务并丧失公务员任用资格,或撤职处分,将失去惩戒的衡平性和比例原则,另也不适用修正后法官法规定剥夺退休金、退养金,在惩戒种类有限情形下「从旧从轻」处以法定最重罚款。
至于石木钦部分违失行为在法官法施行前,因已逾旧公务员惩戒法10年时效部分,为免议判决;石木钦担任最高法院法官期间,无不当行为,不付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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